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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让蜗居族圆上广厦梦《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2 17:11:28 阅读: 来源:酒架厂家

牡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让蜗居族圆上“广厦梦”

曾经,在我们这座城市,有这么一个群体,有的本身收入低住房差,还有的或既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商品房;或刚步出校门,买房一下掏不出那么多钱;或到城里打工,收入离买商品房还差老大一截……很难想象,这些人能在交通便捷、环境优美、配套齐备的居民社区安居乐业。

从2011年起,我市全面启动了公租房建设,随着江南新区公租房、春晖园东苑小区公租房、怡馨园小区公租房的深入推进,到2013年底一大批公租房将陆续交付使用。而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公租房,如何进行申请?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又是怎样的?日前,期待已久的《牡丹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让“夹心层”的住房梦走进现实。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所谓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所面向的人群,也被称为“夹心层”。

新出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所属机构或者市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商相关企业减半收取。另外,我市还在融资等方面出台了公租房建设优惠政策。

建设单位可采取与租赁对象共同出资,共同持有产权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预交一定年限租金,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按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建设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先租后售。承租人在取得共有产权证书满5年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价格以建设综合成本为基准。出手的公共租赁住房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购买人应按出售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应当达到厨房及卫生间墙面地面贴砖,卫生洁具齐全,厨房有洗菜盆、灶台、排烟罩,室内门窗及灯具齐全,室内地面水泥压光,居室内设双人床一个。

四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新出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四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籍5年以上并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倍。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已与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或者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由市人民政府引进的优秀人才,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按照该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此外,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后(含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道流程把好审批关

公租房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公租房申批流程,大致经过初审、复审、确定配租排序、签定合同四个阶段。

初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确定配租排序: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签订合同: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为3至5年

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至5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租金标准上,要求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承租人收入低于本市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同时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另外,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办法指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同时,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另外,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弄虚作假者将受处罚

公租房管理办法指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此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以上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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